【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2008.10.28 02:43 am 
中壢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育有子女三名,均欲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各由孫子女共六名繼承,扣除額應為三名或六名?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因被繼承人之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的金額是以子女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所以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並不因孫子女之人數增加而增加。

以本案為例:陳老先生有三名子女,均拋棄繼承,雖由其孫子女六名繼承,惟其可扣除數額應以其三名子女繼承之可扣除數額為限,即可扣除數額應為1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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