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 呂郁青】‧聯合理財網 2009/03/27
抵銷權是指是甲欠乙錢不還,乙就有權利把乙先前欠甲的錢拿來抵債。不過,依民法的精神,必須是給付種類相同、而且要互相都有欠債才行。
甲欠乙錢不還,乙如果也有欠甲錢,才可以不還先前欠甲的錢,拿來抵銷;乙並不能因此要求甲的子女做什麼事情,因為要求做事不是債務。或是甲與乙互相積欠勞務,並不能算單純的債務,就不能依照民法相互抵銷。
民法第334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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