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2008.04.30【李國煌/台北報導】

 銀行房貸利率、額度差異大,這5年來,大批房貸戶為了適用低利率、高額度,紛紛轉貸,其中,不少人自己籌錢償還舊欠款、轉向另一家銀行申貸,由於貸款中斷,購屋貸款利息支出無法列舉扣除,大吃暗虧。

 銀行主管說,只要不是透過銀行代償的轉貸戶,這項報稅權益,通通受損。

 所得稅申報,明天開跑,台北富邦銀資深經理陳秋蘭說,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例如,向銀行借500萬,1年付出15萬購屋貸款利息,便可依照規定列舉扣除。

 這5年來,不少貸款人因為利率因素,換銀行貸款,房貸利率降低0.8、1.2個百分點,少繳一些貸款利息,也有人為了多借80萬、100萬,換銀行申貸。

 遠東商銀稅務顧問戴素雲說,轉貸的過程中,原來的房屋貸款如何償還,有2種情況:

 1、銀行之間代償欠款,沒問題。

 新貸款的銀行,直接撥款給舊貸款銀行,替客戶代償原來的欠款,這種情況下,原先的自用住宅購屋貸款,等於一路銜接,貸款人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

 2、自己籌錢先還款,吃暗虧。

 陳秋蘭說,有些民眾在轉貸的過程中,自己先找親友籌一筆錢,償還原貸款銀行,再向另一家銀行借錢,發生原購屋貸款中斷的情況。

 稅官認為,新辦的貸款是一般擔保貸款,而不是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不能列舉扣抵,影響所及,大批自己籌錢償還舊欠款的轉貸戶,購屋貸款利息支出,完全無法列舉扣除,大吃悶虧。

 戴素雲說,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是一項社會福利的考量,主要幫助經濟能力受限的民眾買房子自住。

 如果在轉貸的過程中,自己有能力籌到錢,償還原來的銀行貸款,稅官就會認為,這樣的民眾不在優惠之列,民眾一不小心,權益便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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