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理財網 2009/11/27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銀行公會26日通過反向抵押貸款(即俗稱以房養老)規劃案,「公益型」的適用對象沒有排富條款,不限定收入情況;政府並應提供營業稅、營所稅等減免優惠,以提高金融機構辦理「非公益型」反向抵押貸款的意願。

 

 

 

根據銀行公會提出的規劃案,相關法律修改前,可參考新加坡模式採「售後租回」,符合條件的老人將房屋賣給政府住宅管理機關,政府再按月給付金額給老人,老人過世後再處分房屋。

 

相關法律修改後,則建議仿美國模式,採取「公益型」及「非公益型」兩種,「公益型」由政府出資,委由金融機構以放款方式承作,風險由政府承擔,並提供金融機構適當的手續費;「非公益」型則由金融機構依授信原則自行承作,風險也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

 

有關「公益型」的作法,公會建議可由政府指定銀行或保險公司辦理,借款人不限定收入情況都可辦理,借款利率則按銀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或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儲利率加固定利率計息。

 

至於借款成數依借款人年齡計算,年齡愈高者的可貸成數也愈高,如65歲到70歲可以貸五成,70到75歲可貸五成五,75歲以上則可貸六成。

 

參酌國外慣例,當借款人過世或永久搬離房屋時,如果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累計超過房屋價值,承貸金融機構就超出部分,不得向借款人求償,但為顧及政府財務風險,建議仿效美國收取貸款保證費。

 

銀行公會並建議,借款人在借款期間不必償還本息,貸款金融機構並沒有實質現金收入,如果仍須繳交利息收入的營業稅,可能影響金融機構承作意願,因此建議借款期間的營業稅、營所稅應給予優惠減免,並一併考量將來處分不動產的交易所得。

 

現行銀行法第75條及第76條規定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承受的擔保品須在四年內處分,由於反向抵押貸款在處分擔保品時需較長時間,公會建議應適度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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