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31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發布海外所得課稅對象的解釋令,所謂「居住者」是指個人有戶籍1天,且居住1天以上,99年整年的海外所得都要納入最低稅負中課稅。 

 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的「居住者」,全戶的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要計入最低稅負。 

 所謂「居住者」的定義在所得稅法第7條,下列二種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之ㄧ者,就是課稅對象:(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由於第一種情形的「住所」及「經常居住」的文字非常模糊,台商難以明白,嚇得許多人想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財政部根據現行稽徵機關的實務做法,昨天發布解釋令,99年只要有戶籍1天,且居住1天以上,就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財政部表示,因考量戶籍地是多項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所繫,有戶籍者,可享有健保、投票權、自由入出境及在臺投資置產等權利及便利,且戶籍地表彰其社會、法律關係或經濟生活關係,過去有久住的事實,及將來仍有久住之意。 

 這是否「從嚴」規定?財政部表示,此認定過去獲得行政法院支持,大法官釋字198號文也持此看法。 

 因此,居住海外的台商若要辦理戶籍遷出,以免99年被課到最低稅負,僅剩下「今天」最後一天可以申辦。

  而99年移民國外的家庭,因為99年曾在台灣有戶籍,且居住逾1天,所以99年的整年海外所得都跑不掉,需在民國100年申報,在國外已繳的稅可以扣抵;如果不申報,日後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處罰,相當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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