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理財網 2010/01/11 【經濟日報╱台北訊】

樹林許先生問:個人海外所得課徵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門檻是多少?另外,是不是達此門檻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0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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