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理財網 2010/01/18【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防堵高所得者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做為避稅工具,財部已修法,未來凡採購買方式取得公設地者,將無法按公設地公告現值全額抵稅;若取得後才劃為公設地,抵稅金額仍不受限制。 

財政部已重新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非以購買取得公設地者,排除其比例抵稅的限制;但以購買方式取得公設地者,未來申請抵繳遺產稅時,其抵稅上限須以「公設地公告現值占遺產總額的比率」為準。 

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生前買進公設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遺產總額1億元,遺產稅額800萬元,原本繼承人繳納遺產稅時,可按公設地的價值(1,000萬元)全額抵繳800萬元遺產稅;但未來同樣1,000萬元公設地,只能抵繳80萬元的遺產稅(即{1,000萬元÷1億元}×800萬元=80萬元)。 

財政部指出,鑑於公設地的市價目前約只有公告現值的兩成,但遺產稅抵稅價值卻是按較高的以公告現值計算,形成坊間部分有錢人大量低價買進公設地後,再利用公設地的高公告現值抵稅,導致國庫每年不只流失鉅額稅收,還抱了滿手的抵稅公設地。 

配合遺贈稅率去(98)年1月23日以後,最高稅率已自50%降為10%,財政部決定限縮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的金額,明令除特定條件的公設地外,一般公設地抵稅均應以「公設地公告現值占總遺產的比率」做為抵繳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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