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桃園訊】2010.01.25 08:57 am

八德市林女士問:我們夫妻兩人育有一子,如我們贈與兒子440萬元是否不會課到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適用於贈與發生於98年1月23日後之案件),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係以每個贈與人個人當年度贈與來計算,年度係採曆年制,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1年。故以林女士的情形,在當年度無其他贈與之前提下,其子可取得440萬元之現金,且林女士夫妻兩人之贈與均未超過免稅額。惟如林女士誤以為夫妻之財產是共同的,而直接由林女士或其夫之銀行帳戶轉帳440萬元予其子,則贈與總額為44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220萬元而需課徵贈與稅22萬元,差異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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