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11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北市一位張姓婦人,聲稱「借錢」給女兒1,656萬餘元,且到法院辦理借貸「公證」。但是,還是被調查局查出涉及未申報贈與稅,除被國稅局課徵307萬元贈與稅外,再加罰1倍307萬元罰鍰真是划不來。張婦打起行政訴訟被法院判決敗訴;官司打輸的原因,竟然是「借款契約」,沒有像一般借貸計算利息,露出馬腳。 

 張婦的女兒原來是經營長頸鹿美語班,生了3個子女後打算到美國置產,從事理財投資工作。因此向其母兩次「借款」,張婦於是在2007年3月5日及同年7月6日,自銀行存款帳戶提領合計台幣1,656萬7,269元後,存入其女帳戶,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及國稅局查獲,於是核定贈與總額就是1,656萬7,269元,應納稅額307萬6,462元,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的罰鍰307萬6,462元。 

 張婦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主張,錢是她借給女兒的,擔心將來有爭議,還到士林地方法院辦理公證,課她贈與稅毫無道理。不過張婦的辯解,顯然不僅沒有說服國稅局,更沒有充足到讓法官採信,法院日前判決,張婦敗訴。 

 判決書指出,張婦所稱為借款,但借貸契約卻無利息一項,與一般借款常情不合。同時,張婦的女兒在取得款項後,部分資金拿去申購債券,顯見她就其母匯給她的款項具有法律上及經濟上有支配權利,且有允許加以運用的事實,這一事實已成立贈與行為。張婦自應負有申報贈與稅義務,卻漏而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已違反稅法規定,違章事證明確,即使不是故意,也難以推卸過失責任,國稅局對她核定應納稅額及罰鍰,並沒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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