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台南訊】2010.03.29 11:08 am

台南市曾先生來電詢問:他想將名下財產部分移轉給其配偶,是否須課徵贈與稅?有無金額限制?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 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免課贈與稅,且無金額之限制,當夫妻間互贈財產時,贈與人可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再憑上開證明書,辦理變更過戶登記即可。

該所指出,贈與總額之計算,係以同一年度之歷次贈與額為計稅基礎,惟夫妻間贈與並不會造成贈與總額增加,亦即不影響當年度贈與稅的計算,但夫妻間贈與行為之贈與人如不幸於贈與後兩年內往生,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須將上開不計入贈與總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列入其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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