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理財網 2010/04/02 14:16【臺中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應計算個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的零售利潤為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除參加人提供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又財政部95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令規定,該個人參加人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仍應就全部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以其配偶向多層次傳銷之A公司進貨金額全年已超過7萬元,乃依該公司申報參加人進貨資料申報表建議售價總額1百餘萬元之6﹪核定營利所得8萬餘元,歸併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稅額3千餘元。甲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配偶向A公司進貨的商品是自用,並無轉售營利,請刪除該項所得云云。案經行政救濟結果,以甲君並無法證明所購買1百餘萬元的商品係供自用,及該傳銷事業已依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其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等佐證資料,而認原核定依法並無不合,乃維持原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述財政部相關規定意旨,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其進貨金額與一般人於1年內購買商品自行使用之花費相當,依一般經驗法則,尚難認參加人購買之商品係用於銷售,故得免予推計其個人營利所得;至參加 人全年進貨金額在7萬元以上者,其購買商品金額已非僅供自用之小數,故規定如參加人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仍應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其每人每年購買金額超過7萬元者,除能提供帳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可核實認定 外,稽徵機關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營利所得依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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