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9 01:18 工商時報 兆豐證券提供

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制度從去年開始實施,交易所規定權證發行人在發行每檔權證時,必須委任有辦理自營業務的證券商,或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於開盤5分鐘後負責應買及應賣的報價。投資人若發現券商報價有不合理狀況,可向券商反映要求改善,但需注意特定狀況下,券商可以不進行報價。

一、集中交易市場開盤後5分鐘內。

二、權證之標的證券暫停交易。

三、標的證券價格或權證價格漲停時僅申報買進價格,跌停時僅申報賣出價格。

四、價內程度超過30%(含)之權證,僅申報買進價格。

五、權證理論價值低於0.01元(含)的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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