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本報訊】2011.08.26 12:52 pm 

新竹市林小姐問:兩年前父親贈與給我乙筆農地,日前出售他人,是否要補繳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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