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01 新聞速報 【中央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如不同人,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不涉及保險金給付問題,其保單價值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查核某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保險,要保人為甲君,被保險人為其配偶及子女,經查調銀行資金往來,查獲甲君死亡前已給付大筆保險費,但保單價值均漏未申報。

 國稅局指出,因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投保保單價值屬甲君所有,具有財產價值,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保單價值新台幣3650萬餘元併入甲君遺產,課徵遺產稅,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9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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