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 李淑慧】‧聯合理財網 2009/04/01
金管會已經訂定購車購屋貸款、保管箱、個人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目前正在訂的是信用卡、電子票證、消費性貸款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所有的定型化契約,我們都會隨時檢討。

金管會曾專案檢查本國與外商銀行,瞭解他們是否落實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規定,結果大部分都符合規定。除了金管會外部查核之外,也要求金融機構自己要把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列入內部稽核重點。

如果銀行的定型化契約,違反金管會所訂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原則上是無效的。

不過,因為定型化契約,屬於私法上約定的事項,如果銀行與民眾起了爭執,基本上必須要由法院來決定。

大家都覺得主管機關應該去解決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當然主管機關可以去關心,但最後的決定權,是在法院。

金管會常見的定型化糾紛,是「合理審閱期」,以及「連帶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人的部分,因為銀行法第12條之1已經有明文規定,因此,金管會比較有著力點,可以用違反銀行法為由來處分銀行。

不過,其他的定型化契約糾紛,金管會檢查若發現銀行的確刁難客戶,也會去導正。

我希望能追求銀行與民眾之間的雙贏,會要求銀行,跟客戶簽訂契約時,一定要跟客戶講清楚此契約的法律關係、風險、擔保的債務範圍有哪些。講清楚的話,糾紛自然會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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