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4/24

  在台灣的外僑及有大陸所得的台灣人越來越多,這些人都適用「外僑」身分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指出,外僑報稅有3種方式:

  1.雙重國籍:雙重國籍的人若是在台灣有住所,例如,在台的戶籍登記仍有效,且在台居留。其個人綜所稅稅負的計算方式與一般國人相同。
  也就是說,所得稅仍是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結算申報,雙重國籍的人可以扣除免稅額、扣除額,適用稅率也是從6%到40%的5級累進稅率,而且也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的適用。
  但是,如果雙重國籍的人在台沒有住所,只有我國國籍,此時就需要計算他在台居留天數。假使在我國境內一個課稅年度居留天數累計沒有超過183天,他就是非稅務居住者身份,除應在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外,若在年度中離開台灣不再返台時,則應該在離開台灣前辦理離境申報,而且他該年度綜所稅計算時,也無法扣除免稅額、扣除額,適用的稅率則是固定的非累進稅率,例如所得若是薪資所得,則稅率是20%。
  2.外籍人士與台灣人結婚:
  外籍人員與台灣人結婚是否需要合併申報所得稅,就要看外籍配偶在台居住天數來區分。
  外籍人員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應與其配偶合併申報綜所稅。若同一課稅年度內,外籍人員在台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就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應合併申報綜所稅,並應將夫妻及受扶養的親屬在該年度於我國境內取得的各類所得,及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報稅。
  外籍人員如果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綜所稅。
  3.外派至大陸工作的台籍人員: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凡有大陸地區所得,在報稅時應連同在台灣的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已繳納的稅額可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稅額不可以超過因為加計大陸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在大陸的完稅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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