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5.22 03:34 am
財政部規定,雙方合意交換房地產的行為,視同「買賣」,產生的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可以選擇申請適用一人一生一次按10%優惠稅率課稅。

財政部指出,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也包括「交換」土地在內。

也就是說,「交換」土地行為與「買賣」無異。財政部指出,買賣土地行為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也享有包括一生一次優惠稅率權利。交換自用住宅土地者,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即可申請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適用優惠土增稅率條件包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約90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約210坪)部分;地上自用住宅建築滿一年以上,或雖未滿一年但評定現值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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