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5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長陳文宗表示,上市公司股東如果故意把股票轉賣給私募基金,以規避所獲配股票股利的所得稅,將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補稅,最近就查獲一個案例,補稅加罰鍰近4000萬元。

 陳文宗表示,甲君原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卻在公司配發股利前,透過交易所的盤後鉅額指定交易,分別將持有的上述股票出售給私募基金,且甲君又是私募基金的受益人,私募基金就參與上述股票除權、除息,領到股利之後,就出售所有的持股,受益人各自贖回全部申購基金單位。

 而且,發行基金的經理公司函報金管會,終止私募信託基金的契約,因信託契約明定這檔私募基金的收益併入基金資產不予分配,所以私募基金買入股票所獲配的股利不必計入基金受益人的股利所得。

 財政部認為,甲君故意安排交易,是為了規避個人之股利所得,減少綜合所得稅,實質上藉由私募基金配發股利,屬於所得稅法66條之8的違法行為,所以補徵所得稅近2000萬元,並處以1倍的罰鍰。

 北區國稅局呼籲,凡是以虛偽安排,不當或濫用各種法律,或非法律形式,蓄意製造外觀或形式上存在的法律關係或狀態,使之不具備課稅構成要件,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目的者,在國稅局調查之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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