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6 工商時報 【本報訊】
 上回簡述過經營之神信託的部分,這回則是進一步來分析,其龐大海外資產的課稅問題。關於這筆高達81億美元,將近2,648億元的資產,首先必須釐清的一件事情是:「這筆錢是從哪裡來的?」之所以問這個問題,因為資金來源與課稅與否有著直接的關係。

 許多人可能會天真地以為,把資金匯出台灣就萬無一失。殊不知當匯出海外的款項超過新台幣50萬元時,銀行會要求填寫匯款申請書,表格上將留下4個關鍵資料,包括:申報義務人之姓名、申報義務人之登記證號(法人為統一編號,自然人為身分證字號)、匯款用途說明與受款人為何;其中一聯,將會交給中央銀行外匯局留底。

 故若由國內匯出固然不會有所得稅的問題,但對於「屬人主義」的遺贈稅來說,國稅局可以在必要時透過勾稽連線取得當事人之國外匯款資料,以利查核。假設匯款人與受款人一致,代表是匯給自己國外的帳戶,會有遺產稅問題;假設匯款人與受款人不一致,則可能面臨贈與稅問題。不管該筆資金日後進行哪些用途,當初匯出去的金額就是會被記錄下來。

 至於該筆資金若是海外公司歷年獲利與海外投資所得,那麼是王老先生個人賺取?還是公司獲利之後再分配給個人?若為後者,總機構是在境內或境外?個人綜所稅是「屬地主義」』,只要是以個人名義在國外獲利,境外所得可免稅。營所稅則必須先確定總機構是在境內還是境外若總機構在境內,境內外全部營收皆必須課徵營所稅;若總機構在境外,則境外營收可免稅。以上所談為我國稅法角度,若王老先生擁有美國公民身分,應該先根據當地的法律納稅,其稅額再拿回我國作為扣抵之用。

 此外,遺贈稅的課稅客體計有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當大家將焦點放在王老先生的海外信託時,別忘了海外股權也必須計入;境外公司無論是否以控股方式去設立,背後源頭仍是由自然人出資,理應併入課稅。本來人們將資金匯往海外,成立境外公司或海外信託,都是考驗著國稅局的查核能力。還好在王文洋這位「內線」的裡應外合下,國庫收入總算看到了一絲曙光。(文/三通稅務顧問總經理邱正弘。十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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