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6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天表示,贈與標的如為設有抵押權的債權,贈與稅是以實際債權金額計算,而非以抵押權登記金額計算課徵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如果民眾以不動產所設定的抵押權贈與給別人,因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只有在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獲清償,抵押權人可依民法第860條規定,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所以抵押權不是獨立的財產權。

 舉例,甲君對丙有500萬元債權,丙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600萬元給甲君,甲君要把抵押權登記金額600萬元移轉給兒子乙君,甲君應提示與債權相關的證明文件,並以實際債權金額500萬元據以申報繳納贈與稅,贈與人甲君再憑該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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