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7.22 04:09 am

A君夫妻93年間就辦了結婚儀式,遲至96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94及95年度夫妻兩人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上的配偶欄空白。被南區國稅局補稅,還按補稅額加罰一倍罰款。

國稅局官員解釋,在去年5月23日之前,結婚屬於「儀式婚主義」,只要有公開儀式就算結婚,不一定要辦理登記才算數;但民法第982條修正後,從去年5月23日開始,結婚必須要以書面方式進行,除了兩人以上的證人簽名,還要向戶政單位登記結婚。

因此,A君夫婦的婚姻關係已於93年成立生效,按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94及95年度應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

A君夫妻為了規避適用較高的所得稅率,故意分開申報,且未於申報書載明配偶關係,導致國稅局無法歸戶合併課稅,但經查獲後,不但遭合併計算應納稅額,減除夫妻分開申報各自計算應納稅額後之差額,予以補徵稅款,並處一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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