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8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昨天表示,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佃農如果因地主出售農地,得到的補償金,只有半數能免稅,另外半數要課徵所得稅,由於所得集中,稅負頗重。

 因為佃農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不能適用所免稅,必須將「補償金半數」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計算所得稅額,以免被補稅和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後段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的補償等變動所得,得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一個案例,王先生承租一塊耕地耕作已久,因為土地所有權人要把土地出售給設公司,建設公司為合法取得土地,支付王先生高額佃農補償金,王先生誤認為可以免稅,沒有把補償金的半數併入所得總額內申報所得稅申報,被查獲後,除補本稅外,要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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