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9.08.03 04:29 am

根據美國歐巴馬政府提出的公司稅改革提案,2010年起從美國移轉無形資產到海外的出走稅將大幅增加,包括商譽、工作團隊及企業的永續經營價值,都要按「最佳使用價值」評價。

若公司若打算移轉由美國公司持有的智慧財產權(IP),最好趁早規劃較節稅。

PwC香港所會計師湯尼(Anthony Tong)指出,歐巴馬對於公司稅改革的一大重點,就是要對美國企業將無形資產移轉至海外課稅。目前從美國將無形資產移轉至海外時,原則上應以移轉時的市場公平價值或以使用年限的權利金流作為課稅基礎,但是現在不課稅的商譽、工作團隊及永續經營價值,未來都將列入無形資產的範圍,並在移轉至海外時對企業課稅;而且為了使美國的企業價值不易流至海外,歐巴馬還要求用「最佳使用價值」評估無形資產,稅負將會變得很重。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邱文敏說,此法案預計在2010年起生效,預算通過後,將無形資產及企業價值移轉給海外子公司,將不再具有租稅規劃的吸引力,移轉IP的稅負將大幅提高,因此可考量及早移轉美國公司持有的IP。

不過,邱文敏也說,公司思考移轉美國持有的IP時,仍須考慮經濟上有沒有實質意義,不要只為了節稅理由就移轉IP。雖然比起移轉到免稅天堂,移轉IP到台灣比較能說服美國稅局,但因台灣從明年開始,營所稅率降為20%,有可能被美國稅局認定是為了將IP移轉到比較低稅負的地區,而被美國稅局認為不符經濟實質。未來美國還會進一步頒布符合移轉條件「充分理由」,值得在美台商持續觀察。

此外,若美國公司欲將IP移轉給台灣公司,雙方約定由美國當作研發服務中心,由台灣公司委託研發,並支付美國研發服務費用,未來美國公司將持有的IP移轉給台灣公司,雖然可增加台灣公司的價值,並有利於在台灣認定研發費用,但要注意台灣支付給美國的價金,就有扣繳稅款的問題。

移轉IP除要考量在美國的稅負,也要衡量在台灣會產生的相關稅款。因為IP移轉到台灣之後,其他國家支付權利金給台灣,也會產生扣繳稅率問題,但若是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則可降低扣繳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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