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9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富邦集團總裁蔡萬才30年前的土地交易,到民國95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才被發現,國稅局連補帶罰要蔡萬才繳交2,400萬餘元。這件稅務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日昨宣判,蔡萬才敗訴確定。

 蔡萬才申報民國94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台北市國局查獲他與呂坤在、楊柳相,在63年間共同出資購買三芝鄉兩筆地號土地,蔡萬才出資1/2金額300萬元,呂坤在等二人各出資1/4金額150萬元。該兩筆地號的土地,一直到94年10月24日以8,888萬元售出。

 95年時,蔡萬才申報所得稅,國稅局查知這項交易,因此依出資比例核定蔡萬才其他所得4,144萬元,並認定蔡萬才漏報,從而核定9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4億615萬9,534元,開單要求蔡萬才補徵稅額1,657萬6千元,並按所漏稅額1,657萬6千元處以0.5倍的罰鍰計828萬8千元。

 蔡萬才不服,主張與呂坤在等二人在63年間信託法公布前,個別出資同時購買這些土地,符合一般人不動產持分買賣經驗法則,本諸當時民間慣例所為信託收益,應賦予適用信託效力。且這批土地受託人以他的名義簽定買賣契約,這有律師見證,足見具積極處分信託財產的事實,按信託財產發生所得類別,應屬土地交易所得,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

 但最高行政法院並未採納他的主張,按行為時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的所得免納所得稅,依當時所得稅法規定,都限於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所有的土地時,始得主張免納所得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rMarke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