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彰化訊】2009.09.25 02:58 am 

二水鄉廖先生來電詢問:佃農取得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之補償費,是否應申報?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佃農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屬佃農之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應將該項所得半數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因該項所得並無扣繳憑單,所得人容易疏忽而未辦理申報,由於此類補償費金額少則數十萬元,多則百萬元以上,一旦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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