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09.10.05 04:19 am 

公司行號為慰勞員工的辛勞,多數在中秋節都發放獎金或禮品。但歡度中秋後,別忘記給付給員工的獎金或禮品,只要金額超過2,000元,公司都應該盡到扣繳申報的義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很多公司會發給員工獎金或禮品等作為佳節犒賞,雖然獎金或禮品是員工的薪資所得,但屬非每月給付的薪資,如員工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公司應按給付額扣繳6%稅款;若將中秋獎金併入當月薪資給付者,則可合併當月薪資一同辦理扣繳。不過,應扣繳稅額只要不超過2,000元,公司即可免扣繳,但要記得在隔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若公司內有外籍員工,應注意扣繳方式會不同。若發放中秋獎金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員工,則一律要扣繳20%,但現在有放寬扣繳規定,若非屬高薪的外籍幹部,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不用扣繳20%,只要按給付額扣繳6%即可。 

國稅局官員提醒,公司若是發放禮品、禮券或提貨單等時,應以購入發票的金額,或是自行生產的成本計算給付額。此外,秋節獎金或禮品若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屬於員工的「其他所得」,不論員工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均不必扣繳稅款,但仍須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以供員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員工,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此外,公司若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的中秋節職工旅遊、聚餐或摸彩,支付的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但如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的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時,超過部分只要確實由公司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至於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相關支出可於「職工福利」科目下申報為費用,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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