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稅務法務】2009.10.06 03:33 am 

台南市民吳老先生來電詢問:其兒子最近因所服務的公司結束營業,以致在家待業,他想替其子償還其房屋全部貸款,以減輕其負擔,如此有無涉及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係以贈與論,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因吳老先生係無償為其子償還銀行貸款,其外觀法律形式及經濟事實均已符合前述法條之規定,自應依上揭規定就其承擔債務之金額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有逾贈與稅免稅額者,俟國稅局核課贈與稅後,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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