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09.10.07 03:23 am 

新營市吳先生來電詢問: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一年,其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所稱「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是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清算所得及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不適用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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