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09.10.08 03:48 am 

岡山許小姐問:個人房屋被法院拍賣,應否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交易所得的計算有兩種:納稅義務人若能舉證賣出時的成交價額及購買時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係以賣出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倘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與各該年度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被法院拍賣,大多係賠錢售出,如未能提示買入的成本費用等文件,稽徵機關將會用房屋評定現值以標準所得率認定財產交易所得,對納稅人不利,納稅人應妥適保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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