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9.10.13 03:08 am 

藉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財產給子女,避稅手法再翻新,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獲一宗「先贈地再合賣」的假藉公設地移轉財產案件,補稅金額將2,700萬元。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納贈與稅,因此,擁有公設地的高所得者,近年流行將公設地贈與給子女後,再藉公設地交換或與建地等有價值土地分割,或換容積率再轉售等手法,將公設地轉換為現金財產,移轉給子女。 

根據北區國稅局稅局列管公設地移轉情形,發現的避稅手法主要都是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給子女者為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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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利用法律漏洞,假藉贈與免稅財產並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補徵贈與稅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012 16:37:5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為財政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所明釋。 

該局最近查獲一起案例,甲君於96年5月1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乙君,旋於96年5月15日將名下建地與乙君受贈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共同出售予A公司,嗣經查得甲君原已於96年4月13日即收取A公司負責人丙君支付之土地款訂金。是本案實屬贈與人藉由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之情形,其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參採前揭函釋意旨,就乙君取得之土地款計72,678,900元予以實質課稅,核定贈與總額72,678,900元,應納稅額27,012,250元。 

該局說明,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實質,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合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須將財產贈與子女,應以合法之途逕,依法申報贈與繳納贈與稅,以免被查獲補稅,甚至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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