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929 15:47:44)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將農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兄弟姊妹或媳婦,是否可以免課贈與稅? 

該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需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親屬(如父母、子女、孫子女),方可以免徵贈與稅;因兄弟姊妹或媳婦,並非屬於直系血親之親屬,依法仍需課徵贈與稅。至於農業用地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給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繼承人,且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即可免徵贈與稅,因此將農業用地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都可以免稅,若是贈與給媳婦,因媳婦並非民法所規定之繼承人,並無免稅規定之適用,因此亦需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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