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2009.11.12 08:41 am 

稅法對於人民申請退稅的期限,訂有一定的約束期,退稅期限的長短,則是決定納稅人拿回溢繳稅捐的重要關鍵。

 

今(98)年1月23日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後,納稅人因為政府的錯誤,導致溢繳冤枉稅捐,向政府追討的期限可以永無期限,不再受五年約束。

 

在此之前,納稅人向政府申請退稅的時間,不管溢繳稅捐的原因,出自納稅人或是政府造成,可行使退稅申請權的時限,都是自稅捐繳納日起算五年,超過五年即不得再要求退稅。

 

1月23日以後,退稅期限長短出現不同規定,納稅人若可以舉證錯誤是由政府造成,不管何時發現,都可以向政府要求退稅,沒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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