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屏東訊】2009.11.13 03:37 am 

屏東市張先生問:申報遺產稅時,如何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98年1月23日新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賦稅。

 

什麼情形該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需被繼承人「婚後財產」大於生存配偶「婚後財產」才較有利,提醒您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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