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林兆民(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2009.12.15 03:47 am

回顧98年這一年,所得稅法歷經多次修訂,這是史上少有的情形。在即將來臨的新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由25%降為20%,個人綜合所得稅前三階稅率也分別由6%、13%、21%降為5%、12%、20%,期能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及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

 

然而,時值年度即將交替的當下,目前詢問率最高的,莫過於99年起海外所得將納入個人基本稅額課稅了。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原則上是把「綜合所得淨利」加計「特定免稅所得或扣除額」後得出,當「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則須以20%之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也就是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最少應繳的稅金,若「一般所得稅額」小於此金額時,則須補繳差額。

 

前述「特定免稅所得或扣除額」中,海外所得將於99年起納入課稅,影響所及,絕非只有眾所熟知之外籍來台高薪專業人士、台美等雙重國籍者、習慣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其他標的之人而已;資金究竟會因海外所得課稅而回流挹注國內經濟發展,或是再次將海外回流之資金往外推?影響層面可謂既深又廣。

 

因此,所有人目前均應儘速檢視:

 

一、 自己是否為應申報海外所得之納稅義務人

 

本國籍人士有戶籍且當年度曾在境內居住者、本國籍人士無戶籍或外籍人士當年度在境內居留達183天者,若全戶之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其全戶之海外所得全部須納入課稅。

 

二、何種所得屬於海外所得

 

舉例而言:買賣在境外註冊登記基金之所得或取得其配息屬於海外所得;買賣不在台灣募集與發行或市場上交易的有價證券之所得亦屬海外所得。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邏輯之下,目前市場上堪稱當紅炸子雞的TDR所配出之股利為海外所得,而買賣TDR之所得則為國內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免稅)。

 

三、海外所得之金額如何計算

 

為避免投資人於98年底前引爆贖回潮,賦稅署決定98年底前取得之境外有價證券,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底價值者,得以該價值為成本計算交易所得。在此規定下,海外未上市股票價值為公司淨值,上市股票則為收盤價,其中差異可能十分懸殊,如何定義何謂海外上市股票的問題須儘速釐清。另外,所收取海外股利應加回扣繳稅款,若該地有可扣抵稅額也應加回,才是應申報的海外股利金額,這是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四、98年底前之因應措施

 

檢視手邊資產配置與未來資金需求,考慮是否應將海外資金匯回?如何匯回方不致違反其他法令規章而遭罰?若仍要做海外投資則不同之標的能運用的平台有哪些?這其中的細節建議多多參考專家意見為宜。

 

五、99年以後之注意事項

 

無法出示取得成本者,交易所得須按財政部核定之成本費用標準計算,故保存取得的相關憑證是必要的基本動作,以便計算出有利的稅負。

 

另外海外資金在99年以後匯回台灣,理論上若非所得則無須課稅,但如何舉證匯回台灣的是所得還是原始匯出資金?這是較頭痛的難題。因此在動作前先諮詢專家,進行全盤討論與規劃,仍是重要的工作

 

海外所得已於境外繳納之稅額,得在規定限額內抵繳所得稅,惟應取得該地納稅證明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在海外所得課稅即將實施之際,應儘速公布在全球各地之認許機構為何單位?位於何處?而金融商品日新月異,新金融商品之交易損益如何計算,也須在所得發生前清楚告知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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