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4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父母以現金存入子女銀行帳戶,或以子女名義兌領存單、利息或再購買存單。當心,這個行為過程,業已構成「贈與關係」。若未申報贈與稅,被查到將受到漏稅額倍數的罰鍰。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此一認定,因此受到課徵應補贈與稅額及罰鍰者不在少數,「富爸爸、富媽媽」,疼小孩瘦了自己荷苞,不划算的。 

 台中市民權路一名林姓富老爹,在民國86年購買第一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到期由他的3個兒子無償兌領利息,金額為995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查核時發現,在此筆金額之前,另有一筆4,100萬元。因此核定,林某的贈與總額為5,095萬餘元,開單要林某繳納贈與稅額457萬5,488元,並以此一金額為漏稅額,罰鍰1倍計457萬5,488萬元。林某不服申經復查,國稅局同意追減贈與總額675萬餘元、罰鍰323萬餘元,其餘部分,國稅局不肯讓步。雙方於是鬧上行政法院。 

 中區國稅局後來又發現,林某在88年間,用同樣的手法買復華銀的NCD,到期時就由3個兒子去兌領本金及利息,總額共計2億4,297萬8,338元。核算林某應納贈與稅額為9,388萬9,169元,因林某漏報贈與,也依法罰鍰漏稅額1倍,即9,388萬9,169元。林某又申請復查,國稅局准予將應納稅額及罰鍰金額都各降為4,588萬9,100元。 

 合計林某86年及88年兩年度應納贈與稅與罰鍰總共約為9,858萬8,888元。林某面對這將近1億的稅款與罰鍰相當不滿,與中區國稅局打起官司。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林某敗訴。 

 確定判決指出,現金或NCD屬於高流通的貨幣或證券,一經移轉通常就發生所有權的異動。父母將現款或存單,存入子女帳戶,依社會經驗判斷,極可能出於贈與的法律關係。除非當事人能夠提出例外的具體證明,否則子女對父母金錢的占有為一種法律事實;其型態不限於直接占有,或者間接占有或占有改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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