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達人 2010/01/19

投資型保單課徵所得稅的法令已經在98.11.6公布,有關投資型保單課稅的法規目前還有遺產稅的部份尚未確定,先就本次投資型保單課所得稅部份摘要重點,並討論相關問題。 

【文/林隆昌會計師】 

投資型保單課徵所得稅的法令已經在98.11.6公布,有關投資型保單課稅的法規目前還有遺產稅的部份尚未確定,先就本次投資型保單課所得稅部份摘要重點,並討論相關問題。 

投資型保單的課稅規定 

(一)自99.1.1起對訂約之要保人課稅 

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收益,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 

(二)受益人不再課所得稅與基本稅額 

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保險給付,免計入受益人之所得課稅,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 

(三)要保人解約贖回免再課稅 

因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免計入要保人之所得課稅。 

(四)保險人應辦理所得扣繳通報 

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中華民國境內收益,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課稅影響及未解問題 

(一)資金隱藏功能不再 

本次投資型保單課所得稅、保險人並應依規定將投資標的或運用標的所生收益辦理扣繳及申報,等於是將投資保單的投資財產全面稽徵連線,故99.1.1以後所簽訂應稅的投資型單應立即失去資產隱藏功能。 

(二)明確規定解約金不課稅 

有關人身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如何課稅,過去財政部未明文。本次投資型保單對於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免計入要保人之所得課稅之規定十分明確,不致再產生爭義。 

(三)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如何處理未規定 

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人的投資型保單在要保人先於被保人死亡時,該保單財產價值是否應計入遺產課稅?財產價值應如何計算?等問題,似應告訴納稅人。還有若在保險期間,要被保人不同的保單更改要保人,是否應課徵贈與稅,如何計算其贈與財產價值?似也應告訴納稅人。 

至於簽訂在98.12.31前的投資型保單,不對要保人課徵綜合所得稅。若該保單於99.1.1以後更改要保人,是否受本函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保障,仍不對要保人課稅? 

(四)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單應如何課稅 

本次課稅函釋「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非屬……保險給付,免計入受益人之所得課稅,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其解釋有三項問題: 

1.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也就是說要保人繳納保費後,若以要保人為受益人,其屬於自有稅後財產返還,自不應再課稅。 

2.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一人:受益人取得之「各項給付」,其在被保人生前取得者,應屬要保人對受益人之無償財產移轉。過去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遇到這種情況,應同時課徵基本稅額及贈與稅,有重複課稅的問題。本次函釋釐清不課基本稅額,但對於是否課徵贈與稅未明講,納稅人必又在實務上發生爭論。 

3.要保人與被保人相同,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依照目前保險給付實務,「保險給付」一詞包括生存給付及死亡給付兩種。投資型保單要保人與被保人相同時,其要保人死亡時,被保人也死亡,函釋規定「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非屬……保險給付」,也就是說其各項給付,既不是生存給付,也不是死亡給付,有就是該給付給受益人者,是要保人的財產在死亡時移轉給受益人,有課遺產稅的問題?不過據悉本段遺產稅的部份主管機關仍在研議應該如何徵免。 

4. 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投資型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且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若保單的被保人先死亡,投資型保單的財產價值必須給付給受益人,此時為要保人生前將財產移轉給受益人,應否課徵贈與稅?贈與金額如何計算?似應對納稅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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