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雯 2009/03/19 13:00
不管是哪一個案子,恐怕都沒有一個贏家,而是三個輸家。如果投資人沒有深一層的體認及教訓,未來這種投資理財上三輸的局面還會持續下去...。


金管會在3月12日表示,新光人壽以「保證獲利」及「房屋抵押」不當文宣及話術,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衍生爭議案,已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等情事,核處罰鍰新台幣240萬元,限制停止銷售投資型保險新契約三個月。

金管會指出,該不當銷售情況,主要集中在名為「得意理財」投資型保險商品,但產品本身沒問題,主要是銷售過程中,部份區域以「104專案」為名、保證獲利4%,並建議客戶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方式,來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致衍生重大消費爭議案,已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


金管會強調,經調查後發現,這並非新光人壽個別業務人員的不當行為,為主管階級要求執行辦理、屬於整體制度之嚴重缺失,因此,必須給予嚴重處罰;並要求應對直接督導銷售業務之管理階層主管及所屬人員,依「權責及比例原則」懲處。


保險局指出,目前對新光人壽不當銷售的投資型保單,已給予全額退費,根據統計,目前已達成1,000件和解案件、退費金額逾13億元。此外,金管會也要求新壽應於停售期間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經由新光金控及新光人壽獨立董事、監察人覆核確認其均已改善;新光人壽得委託外部獨立機構驗證,並出具已確實改善的評估報告,報請金管會提前終止停止銷售之處分。


看到這則新聞,或許很多認為保險公司「財大氣粗」的讀者會拍手叫好,因為全數退費的金額高達13億元,幾乎就是新光人壽197.4億元虧損的十分之一左右。再加上停賣投資型保單三個月的禁令,似乎是讓保險公司得到應有的懲罰,但事實上又如何呢?


據熟悉內情的人士指出,被保戶指證歷歷的銷售DM,並非由保險公司所統一製作,而是少數業務單位「相互學習」下的結果。此外,DM內容應該沒有所謂「保證獲利4%」的說法,只是「報喜不報憂地」未誠實列出基金投資的可能風險。因此,保戶總共拿回的13億元,並不全然是由保險公司賠付。


舉例來說,如果保戶投保100萬元,保單帳戶價值剩下50萬元,保險公司是拿這50萬元賠給保戶(事實上也不是保險公司的錢),另外50萬元則是由保險業務員過去所收的佣金及獎金中賠付。而就算保戶拿回原繳的保費,雖然沒有賠錢,但這兩年來可以穩穩到手的利息也損失掉了。一樣沒有得到多大的好處。


新光人壽的例子並非個案。之前銀行銷售連動債造成大量客戶的損失,至今還沒有完全且圓滿的解決。但不管是哪一個案子,恐怕都沒有一個贏家,而是三個輸家。如果投資人沒有深一層的體認及教訓,未來這種投資理財上三輸的局面還會持續下去。


首先,信用是一切金融業是個100%以「信用」及「信任」為基礎的產業。金融機構可以透過業務員好不容易拼出業績,卻可能因為少數不肖業務員的作為,導致公司商譽的嚴重損失。


業務員是透過客戶的信賴,才能拿到這筆生意。但是,不論業務員是為求業績而刻意欺騙,或者是糊里糊塗受公司的誤導而欺騙客戶,最終的下場也不會好到哪裡去。因為原本收的佣金,也還是會被迫「吐」回去。


其次,信用及信任是一回事,但是唯有站在一個「理」字上頭,才能保障及維護個人的權益。在一直以來的投資理財糾紛中,受害者也不全然是客戶,也同樣包括業務員。


仔細了解這些受害的原因,都與「理不直便氣不壯」脫不了干係。例如客戶只因為十幾、二十年的老朋友一句話,在沒有任何書面文件說明或是錄音的情況下就簽字投資;當然也有不少業務員,就因為是多年老友的關係,加上求業績心切,連最起碼的客戶親自簽名都沒有做到,最後被追回佣金的案子也比比皆是。


上述的糾紛,都有「沒有依照正確的流程」及「合法文件」上頭。如果業務員及客戶仍然刻意忽略這個道理,老實說,未來吃虧上當的情況還是會有增無減。


再者,報酬不合理的商品就是不能碰。至於什麼是合理?什麼是不合理?應該是以現階段市場的利率為準。也就是說,如果商品所訴求的獲利率,高於銀行定存太多,投資人就該有「它可能是一場騙局」的心理準備。


第四、「預期收益」不能與「保證收益」劃上等號。不論是這次的投資型保單,還是之前的連動債商品糾紛,客戶都忽略掉了:這世界上除了銀行定存及債券,是能夠「保證獲利」的(亦有零息債券是只賺價差,而不收取利息的;至於儲蓄或還本型壽險,雖然也有類似的功能,但是預定利率≠銀行定存利率,因為它實際的獲利率,遠低於銀行定存利率)。


除此之外,其他金融商品都只有「預期報酬率」,而沒有「保證獲利」這一回事。一旦客戶「期望值」與「保證值」不分,又怎麽可能在投資理財之路上不吃虧呢?


最後,不懂的商品絕對不能碰。這對業務員或客戶來說,都是一樣重要的。這世界有人只做房地產而致富,也有人投資股票可以成股神...。既然行行都可以成狀元,一般大眾真的沒有必要非買自己聽不懂,又不熟悉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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