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 2009.03.25 10:30 am


1.沒有審閱期?條款視同無效!郭尚義/(消基會消費金融委員)

當民眾有爭議時,可以舉證當初銀行是否給予民眾合理的審閱期間,讓民眾了解自己的權益,銀行也應該給予拿到一式兩分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讓民眾知道自己抵押權的範圍。

如果銀行沒有給予民眾審閱期,甚至沒有給予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的正本或是影本,民眾可以以這兩點,主張部分條款對消費者不具效力。

2.房貸還完了?改普通抵押權!李禮仲/(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銀行有權可以與民眾簽下最高限額抵押權,但是信貸沒還完就不能塗銷房貸,這是於法無據,應該是橋歸橋、路歸路,既然房貸還完,就應該要給民眾清償證明、塗銷抵押,讓民眾賣房。

民眾不能因為簽了最高限額抵押權,就一輩子被綁住,可以向銀行申請變更普通抵押權,只可惜,很多民眾都搞不清楚,被銀行騙了都不知道。

3.定型化契約?照樣列清楚!陳芬芬/(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抵押應一筆對一筆,但絕大部分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又不清楚告訴民眾到底包括哪些債權,就把所有可能發生的債權設定進來,說難聽一點,等於是銀行強姦人民。

抵押權是民眾把占有房子的權利抵押給銀行,民眾有權知道抵押的內容是什麼,不過,大多數銀行沒寫在房貸定型化契約中,就算有寫包山包海的抵押內容,也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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