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聯合理財網 2009/05/18
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民眾,誤將銷售貨物取得的營利收入或自傳銷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列為佣金收入,平白溢繳稅款而不自覺。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如何申報,才能節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建議:
--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達一定標準,而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列為其他所得。
--因「下層」直銷商進貨達一定標準,而取得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才屬於佣金收入,這項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再列入所得額。
國稅局說,銷售額賺取的零售利潤可免稅,如超過7萬元,應全部按上述方式計算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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