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5 工商時報 【本報訊】
 經營之神王永慶長子王文洋向美國紐澤西州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法院公布父親遺產,並指定自己為遺產管理人的大動作,不僅自己惹了一身塵埃,經營之神在海外81億美元的資產也總算曝了光。

 這場家族遺產爭奪戰,一般民眾看得津津有味、拍案叫絕,殊不知真正在暗地裡拍手鼓掌叫好的,是台灣的國稅局。

 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遺產稅與贈與稅是「屬人主義」,只要死亡時身分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那麼無論是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資產,都必須課稅。因此,王永慶海外龐大資產,無論其來源究竟是由台灣匯出去,或是海外公司歷年獲利與海外投資所得,都必須納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或許會有人想說,該筆海外資金已全部做為信託,應該就沒有課稅問題。然而縱使是我國信託行為,仍須課稅。受益人為自益信託,其信託財產必須課徵遺產稅;受益人為其他自然人的他益信託,在信託成立時必須課徵贈與稅。絕對沒有一旦成立信託,就可以規避遺贈稅的事情存在!

 至於公益信託免稅的前提,是符合我國《遺產與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根據稅法,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的關鍵,在於捐贈給【行政院內政部所承認之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財團法人組織】;如果不是,便無法律上免稅之適用。

 好比先前宋楚瑜先生捐款給以自己名義所成立之基金會,由於並未在國內依法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故被法院裁決該贈與行為無法免徵贈與稅。

 由於遺贈稅在「屬人主義」下不分境內外,故海外信託原則上將依照國內信託方式課稅。若王永慶具有美國公民身分,其信託財產無免稅之適用,則於美國繳納之遺產稅可再拿回台灣扣抵;若在美享有免稅,信託財產便要全額回台納稅。

 另外,王永慶先生是2008年10月15日辭世。若海外信託性質屬於他益信託,且成立當時並未申報贈與稅,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其核課期間長達7年,因此只要在2001年10月15日後才成立,稅務機關皆可依法補徵或處罰。經營之神死亡時點發生在今年1月23日之前,遺產稅率仍然維持50%。對國稅局來說,本來難以追查的個人海外資產,經由一紙洋狀,未來可能稅收將憑空掉下1,324億元,對政府保證是一帖強力大補丸!(文/三通稅務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邱正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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