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2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很多民眾對獲配股利要不要課徵遺產稅,感到疑惑。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死亡後所獲配的股利,要納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在股票除權除息基準日前死亡,以繼承開始日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日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股票所領得的股利,屬繼承人的所得,也要繳納所得稅。

 如被繼承人在除權除息基準日後死亡,則股利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股利要申報併入徵遺產總額中,繼承人取得的除權除息的股票或現金股利,免納所得稅。

 假設,陳老先生往生時,遺有某上市公司股票1萬股,死亡當日收盤價40元,公司配發股票股利1元,若陳老先生在「除權除息日前」死亡,應併入遺產申報的股權價值為40萬元(1萬股×40元)。他的子女繼承1000股,還要繳所得稅。

 如果,陳老先生在「除權除息日後」死亡,則應併入遺產申報的股權價值為44萬元。他的子女取得1000股,不必再繳所得稅。

 此外,北區國稅局表示,死亡前2年內為配偶清償銀行債務,要併入遺產總額課。

 之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用課徵贈與稅,但若贈與之一方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仍舊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位被繼承人生前幫配偶清償鉅額銀行貸款,不到1年即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沒有申報這筆贈與,繼承人主張,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該筆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不存在,當然不應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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