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聯合理財網 2009/07/09

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常見的遺產稅節稅方式,不過繼承人要注意,國稅局核准配偶的請求分配後,未來仍會列為持續追蹤列管案件,一旦發現沒有實際移轉遺產給生存配偶的情形,將補課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近來進行遺產稅列管案件追查作業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案件中,當初甲君的妻子申請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甲君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妻子應可分配一半,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南區國稅局審理後,核准扣除2,000萬餘元,並提醒繼承人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應履行動產交付及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還要在辦妥移轉事宜後,將移轉財產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至南區國稅局備查。

不過超過一年期限後,甲君的繼承人並未移轉財產給甲君的妻子,又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因此國稅局剔除原核准扣除的2,000萬餘元遺產,並向繼承人追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解釋,若繼承人要求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核准後將會追蹤列管繼承人履行該項請求權的情形,若發現遺產並未移轉登記給生存配偶,將會剔除追繳應納遺產稅;或是發現交付移轉財產的價值,與核准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價值不相當時,國稅局同樣會剔除不相當部分的扣除額。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呂旭明分析,會拖過移轉期限還未完成過戶最主要都是卡在遺產稅還沒繳完,或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的分配有糾紛,必須等到法院的判決,否則不能隨便過戶。因此即使配偶有權利可以主張行使分配權,但在遺產交付移轉時,若其他繼承人不同意,很容易就會超過移轉期限,並引起國稅局追查。

呂旭明建議,繼承人應在移轉期限過期前,向國稅局解釋無法將遺產過戶給配偶的原因,即可申請展延過戶,避免遭到被補課遺產稅的命運。

南區國稅局則提醒,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確可作為遺產稅的節稅手法,可減輕遺產稅的負擔,但必須確實交付或移轉登記財產給生存配偶,如果移轉的財產是動產,要有具體的移轉事實證明,不動產也要有已辦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移轉登記登記謄本,以供國稅局備核,才不會因未履行或履行不相當,遭到國稅局補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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