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理財網 2009/07/20【聯合晚報╱記者仝澤蓉╱台北報導】

行政院賦改會本周五召開,本次主題「金融商品課稅問題之檢討」,針對投資型保單課稅議題進行總結案,投資型保單課稅與否,月底前見分曉。

投資型保單課稅議案由賦改會委員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副教授黃耀輝負責報告。基本上投資型保單分為投資收益部分和保險給付的部分,黃耀輝的提案是,投資收益的部分回歸所得稅法概念課稅,和一般投資管道享有一樣的租稅方式課稅,例如投資標的為股票就是證交稅,投資存款則也同樣享有27萬元免稅的規定。

保險給付的部分,現行規定如果要保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沒有課稅問題,但若非同一人,則受制於最低稅負制3000萬元的規定;這是保險被視為絕佳避稅管道,但也最為人詬病的地方。舉例來說,同樣樣是投資台積電股票,如果父母過世了,子女繼承這部分股票要課遺產稅,但若是以投資型保單來投資台積電,子女繼承部分只要不超過最低稅負,就不會被課遺產稅。

黃耀輝表示,針對保險給付的部分,他提了兩個案子,一是不課遺產稅,但將適格規定提高;二是投資期間越長,可享有遺產稅減免比率越高。

適格規定即為死亡給付除以帳戶價值,乘以100%,我國現行規定各年齡層適格規定從101%-130%,相較於美國最高到250%,明顯偏低,也就是說我國的投資型保單允許較高的投資比率,美國則對保障的比率要求較高。

黃耀輝解釋,第一案不課遺產稅,將適格規定提高,也就是提高保障部分,降低投資比率,回歸保險的本質,如此可降低外界對投資型保單避稅的聯想。

第二案的構想則是因為投資型保單屬於長期投資,最短年限6年,較一般投資工具時間長,投資自由度較低,因此給予投資時間越長,免課遺產稅比率越高的鼓勵,也就是說投資期限20年的,會比投資6年的享有更高比率的遺產稅減免。

黃耀輝表示,上次賦改會各方意見不同,另外有委員認為遺產稅已經降到10%,算是大幅調降,因此建議投資型保單保險給付的部分若為遺產就如實課遺產稅,這算是第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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