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6 工商時報 【張國仁、鄭圭雯】

 投資海外共同基金達600萬元才會被課稅,若採定期定額,以報酬率20%來算,要連續投資20年,每月投入11.5萬元,投資滿20年後,一次賣出所有基金,才會課稅。 

 雖然按照新制僅極少數投資人會被課稅,但因政府宣導不力,一般投資大眾只知海外所得要課稅,卻不知門檻頗高,只讓99.9%投資人莫名恐慌。短期而言,投資人擔心課稅導致的贖回潮恐在年底前引爆;中長期則是業者須面對客戶資產移轉海外,商機散失的威脅。 

 海外課稅執行成效一直為外界質疑。首先,稅捐稽徵機關是否可掌握個人海外所得;且現行海外所得採個人主動申報,未來若強制課稅,國內金融機構有無申報個人海外所得義務?最後,根據賦稅署估計,受法規影響的個人比例極微,成本效益是否平衡皆值得政府考量。除此之外,財政部今年9月3日公佈,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八點第二項,「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註冊、登記之動產…,或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台募集與發行或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台灣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如ETF)等…」,投信投顧公會建議,國內海外基金都是總代理制,是否建請財政部針對此,對海外基金另有解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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