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2010.01.07 03:23 am 

99年起海外所得開始課最低稅負,往返於兩岸三地工作的台籍員工,還是有可能適用最低稅負申報個人所得稅,因此公司若補貼外派員工所得稅,要重新評估最低稅負帶來的影響,雙重國籍者還要小心同時被美國政府追稅。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PwC香港所)國際個人稅務諮詢高級經理張健菁說,美國國稅局已在北京設立辦事處,並打算於未來幾年內增加約800名員工。因此未來在兩岸三地工作的雙重國籍者,更要留意美國個人稅的未來發展,並落實個人稅負的申報。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日前舉行「台灣、美國境外所得課稅對外派人員之稅負影響與因應」研討會,會計師表示,自今(99)年1月1日開始,凡符合中華民國所得稅規定的稅務居民,不論是台灣籍或外國籍員工,當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受扶養親屬之境外所得加總有100萬元以上時,需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計算基本所得稅額。 

由於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申報,跨國調派員工若有台灣境外的所得,要開始在台課稅,可能因此面臨新的稅務議題。 

負責跨國調派員工稅務法律服務的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何淑敏指出,台籍員工雖然外派海外工作,但是因為在台仍有戶籍登記,且在曆年制(指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有返台探親時,即有可能適用最低稅負制。至於外籍員工於在曆年制之期間累積在台灣居留滿183天以上,其海外所得若超過100萬元以上時,同樣須在台申報。 

何淑敏提醒,海外所得納入課稅,對於跨國工作之員工個人所得稅將會有很大影響,而公司外派員工到海外工作時,常會協議補貼員工個人所得稅作為相關福利,對於公司來說,未來就員工個人資產所產生的稅負,是否仍維持無上限的補貼,將是企業需考慮的稅務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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