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理財網 2010/04/13【經濟日報╱新竹訊】

竹北蔡先生詢問: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可否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但子女如在年度當中滿20歲或已結婚者,該年度綜所稅可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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