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政忠整理】

2012.07.18 03:32 am

章太太問:我先生上個月過世,他生前買了保險,最近剛收到保險公司理賠金。我聽朋友說,只要先生當初買的是「人壽保險」,保險理賠既不列入遺產、也可以不課綜合所得稅,請問這是真的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及協理吳懷真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等規定,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契約,被繼承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給付予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來課稅。

不過,國稅局仍會檢視保險理賠的合理性。如果是被繼承人去世前短期內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被繼承人帶重病投保的人壽保險等,相關理賠金額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屬於遺產,應申報並繳遺產稅。

所得稅法規定,人身保險相關理賠給付免納所得稅。但民國95年起開始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保險理賠也屬於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最低稅負的項目。

綜合所得淨額加計前述應計入項目後為基本所得額,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免稅額新台幣600萬元後,再以固定稅率20%,計算基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必須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若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若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還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

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理賠,係指保險開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若同一申報戶收到屬於死亡給付的理賠收入金額,全年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最低稅負;死亡給付超過3000萬元者,大於3000萬元的部分才需計入基本所得額。

(莊瑜敏、吳懷真口述,記者林政忠整理)

全文網址: 生活稅法/保險理賠不計遺產稅 但有例外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231503.shtml#ixzz20vxhHP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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