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04 01:17 工商時報 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不少人認為保險可以節遺產稅,並以為保險金理賠可免遺贈稅,稅務專家提醒,民眾使用保險節稅一定要小心,若被核定補稅,最好乖乖繳納,因為近10年民眾類似爭議無一勝訴。

 之前有專家指出,死亡前2年的財產移轉會被視為「無效移轉」;但最近有判例顯示,即使投保時間已超過2年,保險金理賠不見得一定可以免遺產稅。

 專家指出,類似保險稅務爭議時有所聞,不但年金險死亡給付不能免遺產稅,連傳統的終身壽險及生死合險,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能被稅捐單位核課遺產稅。

 到底「保險給付」可不可以節稅?專家表示,分析近10年稅務官司判例,民眾無一勝訴,與其事後再打官司及補稅,不如在買保險前三思,莫為節稅買保險。

 三通稅務總經理邱正弘表示,很多人之前認為,只要不要在死亡前2年投保保險,保險金理賠都可免稅,但從近期判決案例來看,這樣的說法不對。

 他表示,不是被保險人死亡所有的理賠金都免稅,若被保險人投保年金險,理賠要放入「遺產」計算,因為年金險是身故前生活保障,而不是壽險。

 即使投保壽險,且在死亡前2年投保,死亡理賠也不見得可以免遺產稅,邱正弘舉民國88年4月時的一個投保案例說,王先生在77歲購買某壽險公司綜合性生死合險,也就是坊間所說「活愈久、領愈多」的終身壽險,躉繳保費2900萬餘元。

 之後王先生於91年9月過世,但王先生死亡後,國稅局將其所繳保費2900多萬元都納遺產計算,並核課遺產稅。

 民眾可能不解,王先生投保的是壽險,投保期逾2年,也非重病投保,為何保險金理賠被核定計入「遺產稅」,邱正弘說,法院的理由是「實質課稅原則」。

 也就是法院是引用保險法立法意旨,認為保險是為了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及要保人(被繼承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死亡,導致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即法院認定購買保險的目的並不是要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節稅。

 因此,法院如確定被繼承人不會因為被保險人死亡導致生活陷入困境,並認定購買保險的主要動機是節稅,國稅局就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

 邱正弘說,目前遺產稅率已降至10%,選擇用保險節稅的必要性已大幅降低,建議民眾投保時應著重如何正確規劃保險,以達到保障目的,否則投入一大筆錢,最後還被核課補稅及罰稅,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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