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1.06.07 03:46 am 

建商出資、地主提供土地的「合建分售」不動產銷售案件,由建商統一支付給廣告公司的佣金支出,必須扣除屬於地主出售土地部分的支出,無法全額列報費用減稅。

財政部表示,由於稅法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所以公司銷售房屋及土地,有關土地部分的營業費用,包括廣告佣金在內,不能從應稅的房屋銷售收入項下減除,目的在使免稅所得衍生的費用,不致稀釋應稅所得,產生雙重減稅效果,違反課稅公平性。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查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甲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並按銷售房屋及土地總成交金額給付廣告公司佣金400萬,全額列報為費用,扣減營利所得節稅。

由於土地所得屬於免稅收入,加上建商是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因此國稅局按照土地及房屋交易金額比例計算,剔除應由地主負擔的佣金支出260萬元,對甲公司補稅65萬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佣金支出400萬元全數由公司支付,且都已取得合法憑證,與土地無關,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不過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甲公司與廣告公司簽訂的房屋銷售委託書已載明,甲公司應按房屋及土地總成交金額計算給付佣金,所以該筆佣金是出售房屋及土地的費用。但因甲公司沒有出售土地,不應負擔土地部分的相關費用,加上甲公司無法舉證所出售房屋部分的相關費用明細,國稅局按照房屋及土地銷售金額比例,計算甲公司應負擔佣金金額為140萬元,並剔除甲公司佣金支出260萬元,並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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