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 2009.03.25 10:30 am

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

現在及將來所負在設定金額內之其他借款、票據、墊款、透支、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銀行所墊付抵押物的保險費、實行抵押權的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等債務,雙方同意另行訂立抵押權設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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